婚姻房产纠纷常见哪些问题?


婚姻房产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是婚前购房纠纷。若一方在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小张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也只有他自己的名字,那这套房子就属于他个人所有。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是婚后购房纠纷。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再者是父母参与出资购房纠纷。若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在实际生活中,当涉及到离婚分割房产时,就需要明确各方父母的出资情况。 最后是房产赠与纠纷。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总之,婚姻房产纠纷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