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常见问题有哪些?


新婚姻法,现在准确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它对婚姻相关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以下为您归纳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是结婚方面。结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若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其次是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再者是子女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另外,关于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还有家庭暴力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