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有什么新规定?
我公司打算把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出去,不知道在增值税方面有啥新规定。之前对这方面政策也不太了解,就怕在销售过程中税务处理不当,想弄清楚现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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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它指的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可能是13%、9%等,比如销售一般的机器设备适用13%的税率。 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3%)×2%。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准确判断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自身纳税人身份等情况,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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