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应该由哪个单位提出?
我家里有人失踪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失踪情况应该由哪个单位来提出相关申请呢?是派出所、法院,还是其他单位?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流程和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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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失踪情况由哪个单位提出申请,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首先要明确失踪在法律上一般会涉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两个概念。宣告失踪指的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而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从提出主体来看,并非由单位来提出,而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所以,当遇到有人失踪需要走法律程序时,是由符合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特定的单位来提出。派出所等单位在失踪人口的报案登记、查找等方面会履行相应职责,但不会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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