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宣告失踪有哪些法律限制?

我想申请宣告一个人失踪,但不太清楚有什么法律上的限制。不知道是不是随便一个人下落不明就能宣告失踪,还是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想了解一下具体在时间、主体等方面都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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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宣告失踪的法律限制。 首先是时间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满二年”是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其次是申请人的限制。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债权人、债务人等。只有这些利害关系人才能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最后是程序限制。宣告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失踪。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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