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劳动者不服能否重新请求事项?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我不太满意。我想知道,在劳动仲裁之后,我作为劳动者要是不服这个结果,能不能重新请求一些事项呢?比如之前没提的赔偿要求,或者改变之前提的请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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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后,如果劳动者不服仲裁结果,是有一定途径来处理相关事项的,但关于能否重新请求事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几个法律概念。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来做出裁决。而当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法律赋予了其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是指小额仲裁案件等终局裁决。也就是说,如果是这类案件,劳动者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劳动者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但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 如果不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案件,劳动者同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对于重新请求事项,法院会审查新请求事项与原仲裁事项是否具有关联性等因素。如果新请求事项与原仲裁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具有不可分性,法院通常会一并审理;但如果是完全独立的新事项,可能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总之,劳动仲裁后劳动者不服,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是有机会重新请求事项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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