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再申请仲裁吗?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对仲裁结果不太满意。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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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时,一般是不可以再申请仲裁的。这是因为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对于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申请撤销裁决或者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再次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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