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有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处置,但是不清楚该如何缴纳增值税。想问下在不同情况下,比如固定资产是在不同时间购买的,或者是否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等,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和税率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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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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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理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个概念。它指的是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上,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销售时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是合理的。 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在2009年以前,很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比如,企业处置一台2008年购买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设备,就按此规定执行。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所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另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为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比如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时,纳税人就可以选择放弃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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