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我公司最近打算销售一批之前用过的固定资产,但是不太清楚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规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标准来交税,也不清楚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相关流程,希望了解一下销售过的固定资产征税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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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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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首先,要明确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比如房屋、机器设备等。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目前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且该固定资产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企业购进一台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之后再销售这台设备时,就按照适用税率(如当前一般为13%)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 3%)×2%。 此外,在销售固定资产时,还需要注意相关的发票开具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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