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哪些?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一个特殊的程序类型,它和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有所不同,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 首先,适用范围特定。特别程序仅适用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比如选民资格案件,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公正进行。还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特别程序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以解决相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这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才适用特别程序。 其次,审判组织特殊。在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是因为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通常事实相对简单、清楚,不需要复杂的审判组织来进行审理。例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般情况下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即可,这样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快速解决问题。 再者,一审终审。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为例,法院作出判决后,该判决立即生效,不能再通过上诉的方式进行变更。这主要是因为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性质特殊,不需要通过多审级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不适用再审程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而是由原审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直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比如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失踪的判决。 最后,审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较短的审限可以使相关的法律关系尽快得到确定,避免当事人的权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例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尽快审结可以使相关的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等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总之,这些共同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适应特别程序案件的特点而制定的,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