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常识?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比如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就好比市场上有些不良商家,把自己的产品包装设计得和知名品牌极为相似,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大品牌的商品而购买。依据该法第六条,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商业贿赂行为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行为同样不容忽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些商家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实际效果却与宣传相差甚远。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违反此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不正当有奖销售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包括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不正当有奖销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商业诋毁行为,即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会给竞争对手造成严重的损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此规定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常识,有助于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经营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