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处最常见的陷阱有哪些?


在售楼处购房时,购房者往往可能会遭遇一些陷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虚假宣传陷阱。售楼处可能会通过广告、沙盘、样板房等方式,对房屋的周边环境、配套设施、房屋质量等进行夸大或虚假的描述。例如,宣传中说小区周边会有大型商场、学校等配套,但实际交房时却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陷阱。开发商可能会隐瞒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抵押情况、产权纠纷等。比如,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却不告知购房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认购协议陷阱。售楼处可能会诱导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并收取定金。而认购协议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平等条款,限制购房者的权利。如果购房者事后不想购买该房屋,定金可能无法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避免陷入不利境地。 最后是合同条款陷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众多且复杂,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加重购房者的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例如,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或者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规定不明确等。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改。如果开发商拒绝修改,购房者可以考虑是否继续购买该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