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间借款利息纠纷中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我最近和朋友有民间借款往来,听说这种借款很容易在利息方面产生纠纷。我想知道民间借款利息纠纷常见的类型有哪些,这样我在和朋友的借款中就能提前注意,避免出现问题,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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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利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间借款中,利息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中常见的类型。 首先是约定不明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例如,借条上只写了“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但没有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标准,就容易引发纠纷。 其次是高额利息纠纷。一些出借人会要求过高的利息,这就涉及到法律对利率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比如,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65%,四倍就是14.6%,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14.6%,超出部分借款人可以不支付。 再者是复利纠纷。复利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即把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还有预扣利息纠纷。有些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就预先扣除了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比如,出借人原本要借给借款人10万元,但预先扣除了5000元利息,只给了借款人9.5万元,那么在计算利息和还款金额时,应以9.5万元为基数。 最后是逾期利息纠纷。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就会涉及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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