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交破产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提交破产申请的流程涉及多个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申请破产的主体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接下来是准备申请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此外,还需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包括: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然后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最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后续阶段,包括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或和解程序(如果适用)、破产清算等。在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表达意愿、参与决策的重要机构。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如果企业最终进行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 总之,公司提交破产申请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