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以后该怎么处理?
当公司破产后,需要按照一系列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首先,要明确破产的概念,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公司破产主要有以下步骤。第一步是申请破产,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当公司出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时,就可以启动这一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管理人就像是破产公司的“管家”,负责处理公司破产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接着,管理人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渠道发布公告,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之后,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