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在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定流程。以下将详细介绍其主要步骤。 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债务人(即公司本身)、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接着是管理人接管与调查。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需要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调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在调查过程中,要理清公司的资产清单、债权债务关系等重要信息。 然后是通知与公告债权人。管理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再就是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将其转化为货币形式,以便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是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