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己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该怎么写?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现在经营不下去了,想自己申请破产清算。但完全不知道这个程序要怎么写,也不清楚里面具体要包含哪些内容,害怕写不好影响后续流程,希望能了解一下详细的撰写方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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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己申请破产清算程序的撰写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确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是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法律依据。


接下来是撰写破产清算程序的具体步骤。第一步是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在这一步,公司需要详细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实准确地填写破产申请书。


第二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步,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来接管公司财产和经营事务。管理人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如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公司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第四步,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管理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步,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六步,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七步,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总之,公司自己申请破产清算程序的撰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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