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作出了哪些规定?
股东直接诉讼,通俗来讲,就是当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或者公司内部人员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和股东代表诉讼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直接诉讼是为了股东自身的利益。
《公司法》为股东直接诉讼提供了多方面的依据和保障。
首先,在决议无效和撤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的重要决策在程序或者内容上不合法,损害了股东的权益,股东可以通过直接诉讼来宣告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
其次,关于查阅权方面,《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保障了股东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如果公司拒绝 股东正当的查阅要求,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再者,利润分配方面,《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股东争取应得的利润分配提供了法律途径。
此外,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其他股东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股东也可以通过直接诉讼来维护自己的股权转让权利。比如,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其他股东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转让,转让股东就可以提起诉讼。
总之,《公司法》为股东直接诉讼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当股东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这些规定,通过直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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