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我在和公司的劳动纠纷中,听说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可能和我的情况有关。我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内容是啥,能帮我解决啥问题。我和公司在工作内容和岗位调整上有分歧,想看看这条法律能不能给我一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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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单位给他安排了其他工作他还是干不了,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得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比如员工经过一段时间工作,一直达不到工作要求,单位给他培训或者换了岗位后,还是没办法把工作做好,单位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定解除合同,当然也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原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单位和员工又协商不成新的合同内容,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以符合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还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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