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在公司工作,感觉公司有些做法可能侵害了我的权益,听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我想了解这条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看看能不能用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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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通俗来讲,就是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与当初签合同说的不一样,比如合同说有安全防护设备,实际却没有,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能解除合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就是公司没有按时、按量给劳动者发工资。比如本来每月10号发工资,一直拖到月底,或者少发了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等保险,如果公司不给劳动者交,劳动者也能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例如公司规定员工每天加班5小时且没有加班费,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涉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情况。比如公司欺骗劳动者签订合同,这种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留了空间。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因为在这些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先告知用人单位再解除合同,会让劳动者面临更大的危险,所以可以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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