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感觉公司有些做法好像不太对,听说《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和劳动者权益有关,就想具体了解下这一条到底写了啥,在哪些情况下能用到,能不能帮我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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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些问题,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简单说,比如合同约定了要提供安全的工作设备但没提供,这就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没按时发或者少发了。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像没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比如单位规定迟到一次就扣半个月工资,这显然不合理不合法。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权益时,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当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时,就可以依据此条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在紧急情况下马上离开危险的工作环境,同时还可能涉及后续的经济补偿等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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