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近在研究劳动相关法律知识,看到有提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但是没有具体说明。我想知道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些什么,对我们劳动者来说具体有哪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怎么运用这一条维护自身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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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简单来说,就是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安排每周最少一天的休息时间。这是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有力保障,毕竟劳动者持续工作身体和精神都会很疲惫,适当的休息才能更好地投入后续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长期不让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比如连续让劳动者工作很多周都不安排休息 ,那么劳动者是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说明法律规定,要求安排合理休息。要是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保障劳动者应有的休息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同样是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当用人单位存在这些违法违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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