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突然把我辞退了,也没给我个合理说法。我听说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讲了啥,看看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能不能让公司给我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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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简单来说,这条法律就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当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随便解除或者终止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劳动者赔偿。 这里面“违反本法规定”包含很多情况,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规定,像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得符合这些条件;三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带有明显的惩罚性,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任何一类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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