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经济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面临一些工作变动,听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和经济补偿有关,我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经济补偿的,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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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此条本身并未直接涉及经济补偿内容。不过,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而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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