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哪些规定?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出资是一个关键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股东的权益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简单来说,股东既可以直接拿现金投入公司,也可以用像机器设备、专利技术、土地等资产来出资。不过,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是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这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可变现性,维护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一个股东想用自己的发明专利出资,那就需要对该专利进行评估作价,确定其价值后才能作为出资投入公司。 其次,在出资义务方面。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就要求股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不仅要补齐出资,还要对其他守约股东进行赔偿。例如,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出资100万,但该股东只出资了50万,那么他不仅要再拿出50万补齐出资,还要对其他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对于出资的验资。公司法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机构会对股东的出资进行审查,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过,在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一般的公司设立不再要求强制验资。这一改变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提高了市场效率。 另外,关于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比如,某股东以一辆价值50万的汽车出资,但经评估实际价值只有30万,那么该股东就需要补足20万的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事项。这些规定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得股东的出资情况有明确的记录和证明。 总之,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涵盖了出资方式、出资义务、验资、责任承担以及出资记载等多个方面,股东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和自身权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