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关于股东有哪些特殊权利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一直不太清楚在公司法里,股东除了常规的权利,还有哪些特殊权利。比如在公司决策、利润分配、信息获取等方面,是不是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来保障我们股东的权益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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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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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股东的特殊权利规定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公平、公正运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股东的特殊权利。首先是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项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它让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保障股东的知情权。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股东可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运营活动,防止公司内部出现不规范操作。例如,如果股东发现公司的财务报告存在疑问,可以通过查阅会计账簿进一步核实情况。其次是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一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分红权保障了股东的投资回报,而优先认购权则让股东有机会保持对公司的持股比例,防止股权被稀释。比如,当公司决定扩大规模、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发行的股份,维持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地位。再者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存在异议时,该权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例如,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而盈利状况良好,股东可以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实现自己的投资价值。另外,股东还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通过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的权益,进而保护自己作为股东的间接利益。比如,如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股东可以通过代表诉讼要求其返还资金,挽回公司的损失。总之,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这些特殊权利,从不同方面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让股东能够在公司运营中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股东应当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权利,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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