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责任规定有哪些?


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他们承担着筹备公司的各项事务。而《公司法》对于发起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从几个不同方面来详细了解这些责任。 首先是在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那么发起人需要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在筹备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租赁了办公场地、购买了办公用品等,产生了一系列的费用。要是公司最后没能设立成功,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任意一位发起人来偿还这些债务和费用。此外,发起人还要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认股人把钱投进来准备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没成立,发起人不仅要把股款退还给认股人,还要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次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发起人在选择合作的供应商时,因为疏忽没有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公司采购到了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发起人就需要对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者,关于出资方面的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有发起人没有按照约定足额出资,他自己要把不足的部分补上,同时其他发起人也有责任督促其补缴,如果该发起人无法补缴,其他发起人可能要替他承担补缴的责任。另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发起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后来发现该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那么该发起人就要补足差价,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法》从多个方面对发起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发起人的行为,保障公司设立的顺利进行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