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当公司进行分立后,其债务的承担就成了一个关键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原则。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后,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对于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张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被主张的公司不能以债务应该由其他公司承担为由拒绝。 例如,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在分立前有一笔100万元的债务。按照连带责任的原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B公司偿还100万元,也可以要求C公司偿还100万元,还可以要求B公司和C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偿还。 然而,法律也赋予了债权人和债务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公司分立时就债务的承担达成了另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和方式。比如,A公司在分立时,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约定由B公司承担60万元债务,C公司承担40万元债务,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有相关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进一步强调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如果要对债务承担进行特别约定,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的权益。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该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一方面,要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就债务承担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也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相关的协议,以便在承担债务后能够依据协议进行内部追偿。 总之,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原则是以连带责任为基础,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特别约定。各方在处理债务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事,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