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和抵押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抵押权具体的效力范围是如何界定的。比如抵押的财产产生的孳息、抵押财产转让后抵押权还有效吗等问题,希望能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抵押权效力范围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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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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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明确了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所涉及的具体权益界限。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 首先是抵押财产本身。抵押财产就是抵押人用来设定抵押的特定财产,这是抵押权效力的基础对象。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那么这所房屋就是抵押财产,乙的抵押权首先及于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表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是抵押财产的从物。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比如,甲抵押了自己的汽车,汽车配备的备胎通常被视为从物,乙的抵押权效力也及于备胎。不过,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者是抵押财产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租金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最后是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代位物是指在抵押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下,抵押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说明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代位物,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抵押财产本身、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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