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情,不太清楚抵押权到底是不是一定要登记了才生效。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是不是所有抵押权都得登记才能生效,还是存在不需要登记也能生效的情况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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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抵押权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来区分。 对于一些特定的抵押物,法律规定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如果用这些特定财产进行抵押,不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就无法设立。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如果双方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那么乙对该房屋就不享有抵押权。 然而,对于其他一些抵押物,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以动产抵押,只要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了,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权的生效。例如,丙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丁,双方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此时丁的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但如果丙又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戊,且戊并不知道该汽车已被抵押,那么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丁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戊。 综上所述,抵押权并非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要根据抵押物的性质来判断登记的作用。对于特定不动产等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对于动产抵押物,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生效,但影响其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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