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在《民法典》中,抵押权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简单来说,抵押权担保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抵押物,《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等。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获得清偿。此外,抵押权人还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督,防止抵押人实施损害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的义务主要是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价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同时,抵押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抵押物可能会被依法处置。 抵押权担保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效力。它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了一种可靠的保障。通过设立抵押权,债权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资金的融通和商品的流通。而且,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有些财产抵押登记是生效要件,有些是对抗要件),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