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抵押权作出了全面且详细的规定。 首先,关于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这意味着,要设立有效的抵押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合同内容要包含上述必要条款。比如,甲向乙借款,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那么甲乙双方就需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房屋情况以及担保范围等。 其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要妥善保管抵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例如,抵押人丙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丁后,丙仍然可以使用汽车,但如果丙故意损坏汽车导致其价值降低,丁就有权要求丙停止这种行为,或者恢复汽车的价值,或者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担保。 再者,抵押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比如,戊向己借款并以自己的商铺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戊没有还钱,己可以先和戊协商如何处理商铺来实现债权,如果协商不成,己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或变卖商铺。 此外,民法典还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复杂情况下,各抵押权人受偿的先后顺序,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