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主债务不成立时抵押有效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债务抵押的事情,不太清楚主债务和抵押之间的效力关系。想知道要是主债务最后被判定不成立,那之前设定的抵押还有没有效?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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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主债务不成立,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原则上也是无效的。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的房产为甲的债务向乙提供抵押担保。若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债务)因为一些原因,如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而不成立,那么丙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通常也会无效。 不过在动产抵押方面,存在特殊情况。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即便主债务不成立,抵押权作为物权属性仍优先于普通债权,这种情况下抵押权有可能是有效的。 此外,即使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在抵押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那么有过错的这一方可能要对其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总之,主债务不成立时抵押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具体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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