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合同是否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我最近打算签一份抵押合同,在研究相关条款的时候,对抵押期限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抵押合同是不是一定要约定抵押期限呀?要是不约定会有什么影响呢?就想弄清楚从法律角度到底需不需要在合同里明确这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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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抵押合同并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首先,给您解释一下抵押合同,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而订立的合同。比如您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和银行签的那份合同就是抵押合同。 为什么说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呢?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具有物权永久性的特点,而且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要依附于主债权。《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当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自然就跟着消灭,抵押人也就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还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抵押期限不是必须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内容。 虽然抵押期限不是必须约定的,但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等。而且,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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