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有期限要求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事务,对抵押权的期限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有没有时间限制呢?是怎么确定这个期限的?如果超过了期限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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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有期限要求的。首先得明白抵押的概念,抵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这个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把这财产变价然后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往往也是三年,要在这个期间行使抵押权。 如果抵押合同对期限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履行期限就和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致。 特殊情况下,比如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直中断或中止,担保物权就会一直存续。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主债权在,抵押权一般就存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了,在这个时间完成前抵押权人没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就会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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