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在涉及抵押相关事务中,不太清楚抵押物范围具体怎么界定,尤其是关于孳息这一块。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看,抵押物的范围到底包不包括孳息呀,是任何情况下都包括,还是有特定条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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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就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比如母牛生的小牛、树上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像租金、利息等。 按照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抵押财产被依法扣押前,孳息一般归抵押人所有,因为此时抵押人还对抵押物有正常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当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原则上抵押权人的权利就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了。不过,如果抵押权人没有把扣押抵押物这个事儿通知给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那抵押权的效力就不及于该孳息。并且,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举个例子,甲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来借款,在房屋没有被依法扣押时,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法定孳息)由甲收取;要是甲到期没还钱,房屋被法院依法扣押了,从扣押这天起,如果乙通知了租客要把租金给自己,那之后的租金就归乙收取,但要先扣除收取租金产生的合理费用,比如通知租客的费用等。要是乙没通知租客,那租客还是把租金给甲,乙不能主张租金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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