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使用过的汽车,增值税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有一辆使用过的汽车准备出售,在处理税务的时候,对于增值税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增值税需不需要转出呢?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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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公司出售使用过的汽车时增值税是否需要转出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理解增值税转出的含义。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对于公司出售使用过的汽车这一行为,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不需要转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后来政策有所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单来说,公司出售使用过的汽车,主要是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公司当初购入汽车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售时就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当初购入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以,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做增值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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