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几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涵盖多个扣除项目,不同项目的扣除档次规定有所不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没有档次划分。这里的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 继续教育方面,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同样不存在档次差异。 大病医疗扣除则有一定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这里以15000元为起扣点,80000元为上限,可理解为一种扣除范围的界定。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根据第十四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没有档次划分。 住房租金扣除根据不同城市有三档标准。根据第十七条,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扣除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情况。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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