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责任中外对比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是合同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它规定了当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与国外相关规定的对比。 首先,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看。我国《民法典》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方式。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说,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例如,甲和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按时付款后,乙却没有按时交付货物,不管乙是因为什么原因没交付,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在国外,像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多种方式。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的要求,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进行修补、更换等;赔偿损失则是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也可以要求赔偿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院一般优先考虑让违约方赔偿损失,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才会考虑其他方式,如实际履行。 再者,在免责事由方面。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因地震导致货物运输无法按时完成,运输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在国外,不同国家对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除了不可抗力外,还规定了情势变更等其他免责情形。 最后,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为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买方失去了转卖货物可能获得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是间接损失。在国外,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可能有更严格的限制条件,有些国家要求间接损失必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方才需要赔偿。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规定有自己的特点,与国外的规定在归责原则、承担方式、免责事由和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进行国际交易时,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