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侵权构成要件有什么比较?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侵权构成要件不太清楚。想知道这两个法系在侵权构成要件上到底有哪些不同,它们各自的特点是什么,这种差异会对实际的法律应用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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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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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的法系,它们在侵权构成要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民法等实体法,也包括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等。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其次是损害事实,这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例如,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的车辆损坏,这就是一种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再者是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最后是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而在英美法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对更注重实际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英美法系通常采用“无损害即无侵权”的原则,强调损害的现实存在。在因果关系方面,英美法系有更细致的区分,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通常采用“若非”规则来判断,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就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更强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会考虑一些政策、公平等因素。并且,英美法系在一些侵权类型中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例如严格责任侵权。在严格责任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侵权构成要件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过错的要求、因果关系的判断方式等方面。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文化、历史传统和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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