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定罪如何比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领域两个重要的罪名,它们在定罪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进行比较。首先,从定义和概念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且承诺还本付息。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意味着犯罪人不仅非法获取了公众的资金,还具有将这些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从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条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构成要件上比较,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则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犯罪人从一开始就打算将募集来的资金据为己有。在行为方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是通过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吸引公众存款。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如虚构项目、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的集资用途等手段,骗取公众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个罪名的定罪和区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犯罪人的供述和辩解、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是否有还款的意愿和行为等。只有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些因素,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总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虽然都涉及到非法集资的行为,但在定罪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相关的金融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