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十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后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个重要的概念,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失去工作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工作满十年的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支付十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比如,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就是5000×10 = 50000元。如果用人单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因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同样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满十年就支付十个月工资。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在这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二十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例如,上述例子中平均工资5000元,此时赔偿金就是5000×20 = 100000元。另外,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劳动者主动离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那么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总之,工作满十年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解除原因和方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