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9级不辞职有哪些赔偿?


当职工被认定为工伤9级且不选择辞职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多项赔偿。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职工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只要是在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其次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简单来说,职工在住院期间,会有一定的伙食费用补贴,如果到外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用也有相应的报销。 然后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意味着在职工治疗工伤期间,单位要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工资。 另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最后是生活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