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该如何行使?


代位权是一种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借给别人钱,他不还,还不去问他的债务人要钱,这时候你就可以代替他去问他的债务人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所谓合法,就是这个债权是基于合法的事由产生的,比如正常的借贷关系;确定就是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已到期就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去要账,导致你没法收回借给债务人的钱。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就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