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未到期遇拆迁,补偿款归谁?
我租了个门面做生意,合同还没到期,现在遇到拆迁。我装修花了不少钱,还进了很多货,肯定会有损失。但房东说补偿款都归他,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款到底该归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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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门面租赁合同未到期遇到拆迁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补偿项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可能涉及的拆迁补偿项目。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包含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同的补偿项目,归属也不一样。对于房屋价值补偿,这是对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房屋价值补偿通常归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房东。而搬迁费是对因拆迁导致的搬迁过程中产生费用的补偿。由于实际进行搬迁操作的是承租人,所以这部分补偿通常应归承租人所有。临时安置费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或经营条件而给予的费用。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未到期时因拆迁需要寻找新的经营场所,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应当给予承租人。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是对因拆迁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而遭受损失的补偿。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给予被征收人。在租赁关系中,实际遭受停产停业损失的是承租人,所以这部分补偿原则上应归承租人。此外,如果承租人对门面进行了装修,那么装修费用的补偿也需要合理分配。如果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的,且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总之,门面租赁合同未到期遇拆迁时,补偿款并非一概而论地归房东或承租人,而是要根据不同的补偿项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归属。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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