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补偿?
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涉及劳动者重要权益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能涉及的补偿。首先,需要明白工伤期间的定义,它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也被叫做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在工伤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还能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某省规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总之,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多方面的补偿,这些补偿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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