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近的包装侵犯知识产权该如何赔偿?


当遇到相近的包装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时,赔偿的确定是有一定规则和法律依据的。首先,我们要了解知识产权涵盖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相近包装侵权可能涉及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的侵犯。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里的实际损失可以理解为,由于侵权方使用相近包装,导致我方产品销量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带来的经济损失。例如,原本我们每月能销售1000件产品,因为侵权产品的出现,销量降到了800件,这减少的200件产品的利润就可能属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则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这就需要去调查侵权方通过使用相近包装销售产品所赚取的利润。比如,侵权方销售带有相近包装的产品,每件获利10元,一共销售了5000件,那么其获利就是50000元。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之前有将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那么可以根据这个许可费用的情况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另外,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像为了调查侵权情况支付的调查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等。 对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同样是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