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在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主要涉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物质损失。简单来说,物质损失就是能够用金钱来衡量的损失。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的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物损毁、减少等情况。比如说,在盗窃案件中,被盗走的财物价值;在抢劫案件中,被抢走的现金、贵重物品等;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为了治疗伤病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等。这些费用都有相应的票据作为证据,很容易确定具体的数额。 除了直接损失之外,还有一些间接损失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纳入赔偿范围。间接损失通常是指由于犯罪行为导致的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因为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导致的误工收入损失。误工收入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需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受害者因为伤病需要休息的时间;收入状况则要根据受害者有固定收入或者无固定收入来分别计算。如果受害者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收入就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已经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者的精神起到了抚慰作用。不过,如果受害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得到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