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赔偿金的赔偿标准2n+1是怎样的?


在劳动法律领域,离职赔偿金是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2N+1”,我们先来分别解释其中的“2N”和“1”。 “2N”指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标准(即“N”)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N”就是3×5000 = 15000元,“2N”则是30000元。 “1”通常是指“代通知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在这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2N”和“代通知金”(“1”)一般不会同时适用。因为“2N”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但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适用。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只能主张“2N”的赔偿金;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且未提前通知时,劳动者才可以主张“N + 1”。所以,“2N+1”这种表述在准确的法律适用中并不是一个常规的组合赔偿方式。在实际遇到离职赔偿问题时,劳动者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自己应得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