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器官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的医疗事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赔偿标准及相关依据。 首先是赔偿项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如患者因为医疗事故额外进行了手术、药物治疗等,这些相关费用都属于赔偿范围。 误工费,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患者原本每月工资5000元,因医疗事故误工3个月,那么误工费就是15000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比如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是每天50元,患者住院20天,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是1000元。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赔偿。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需要考虑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等因素。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